《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解读
创建时间:2015年03月17日
所属分类: 最新公告

2015年1月份,中共德州市委办公室、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德办字〔2015〕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权威媒体解读选登如下:


1.市里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中央纪委站在从严治党的高度,专门把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列为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之一,要求严格规范、严格监督,对顶风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父母操办子女婚嫁、子女操办父母丧葬等事宜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本无可厚非。但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不仅给党员干部造成经济负担,也助长了不正之风,少数党员干部置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有的利用送贺礼、随份子之机赠送大额现金或贵重礼品,为违法违规利益输送遮上温情的“面纱”,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人们意见很大。《廉政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有禁止性规定,但对这方面的要求比较原则和宏观,大多数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时普遍对如何把握感到困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时也缺少具体依据,大家对尽快出台符合德州实际、要求明确的专门规定,需求迫切、呼声很高。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文明新风,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倡导时代新风。

  2.有些人认为,公权力不应该干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这样的私事,如何理解?

  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表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正是紧紧围绕落实限制公权力、公款、公职人员和大操大办等要求,让广大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避免触碰政策的“红线”,这实际上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

  3.《规定》是否征求过各方面的意见?

  为了起草好《规定》,先后三次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到意见建议136条,《规定》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充分吸纳。第一次是通过各县市区纪委(纪工委)、市纪委各派驻机构向各级各部门征求意见建议;第二次是经市委同意,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次是向纪检监察系统再次征求意见。

  4.《规定》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本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全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5.《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共分十二条,其中核心内容是以“九个不准”的形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禁止行为进行了限定,明确了报告制度,对主体责任、处理方式、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

  “九个不准”包括:(一)不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请帖、打招呼,邀请参加婚丧喜庆事宜;(二)不准利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由其承担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三)除亲戚以及已有传统财礼交往人员外,不准收受或赠送其他人员礼金、贵重礼品;(四)除经组织批准帮助操办婚事的人员外,不准邀请参加或参加所在单位、系统干部职工举办的婚宴;(五)不准违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13号)文件精神操办丧事;(六)不准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确有实际困难经组织批准可给予适当帮助的除外;(七)不准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不同地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事提倡一事一日一地办理;(八)不准借乔迁履新、出国出境、生儿育女、生日祝寿、升学参军、立功受奖等事宜,邀请或接受亲戚以外人员参加定亲宴、升学宴、送行宴、接风宴、生日宴、祭日宴、温锅宴等;(九)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6.如何履行报告程序?

  操办婚庆和丧葬事宜要向所在单位提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如实报告操办时间及地点、宴席桌数及标准、邀请范围及人数等情况。婚事事前一周报告,丧事事后一周报告。针对目前出现的变换手法、逃避监督大操大办问题,规定“不准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不同地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事提倡一事一日一地办理”。对确需延时分批宴请的,事后一周向所在单位提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事宜延时分批宴请报告表》,详细报告被宴请人员名单。

  7.制定《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该《规定》涉及面广、涉及党员干部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廉政准则>释义》、《中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公务员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大量学习借鉴外地已出台的有关规定,充分考量多方面因素,反复修改,做到依纪依规、有理有据。例如,第三条第一项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禁止,并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对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针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婚丧喜庆事宜造成经济负担重的问题,第三条第三项对收受或赠送礼金、贵重礼品问题进行了限定,未限制普通礼品。根据《廉政准则》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的规定,为了控制规模,参照上级做法和外地规定,结合干部职工特别是大单位、大系统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第三条第四项对邀请参加或参加所在单位、系统干部职工举办的婚宴进行了限制。

  8.《规定》如何做到不影响正常的人情往来和组织关怀?

  制定《规定》应当实事求是,因人、因地、因事制宜,公私分明、宽严相济,不搞“一刀切”。考虑到有些风俗已延续多年,为增强可操作性,特别规定“除亲戚以及有传统财礼交往人员外,不准收受或赠送其他人员礼金、贵重礼品”。根据《中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增加了“除经组织批准帮助操办婚事的人员外”、第六项增加了“确有实际困难经组织批准可给予适当帮助的除外”等内容。

  9.各级各部门单位对落实《规定》承担哪些责任?

  各级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系统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和监督。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人员,严格审查报告,及时安排谈话,向其申明规定、告知纪律,认真做好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机构,制定实施细则,使这项约束上下呼应、衔接配套,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10.如果违反《规定》,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如何处理?

  对当事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责令退赔;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予以收缴。同时,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行为制止查处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管辖范围内此类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地方、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11.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规定》贯彻执行?

  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规定》,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掌握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让《规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开展定期检查、明察暗访、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实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并追究相关责任,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确保《规定》的权威性和纪律的严肃性。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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