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一中学籍管理条例
创建时间:2013年01月26日
所属分类: 校园新闻

德州一中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省教育厅颁发的《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德州一中学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在学校校长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向学校请假,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天。开学后2天内无故不到校注册,且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即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查明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校长办公室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分 班


第五条:

1、新生录取完毕,教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分班。分班时应充分考虑学习成绩、男女比例等因素,合理分班。分班过程接受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的监督。

2、某年级需要设立文、理班或实验班时,由学生提出申请,以班为单位报年级组,年级组报教务处。在校长领导下,教务处按照对等原则,合理分班,并及时调整学籍档案。

3、学生就学期间,一律不准私自调班。擅自调班者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转学和休学


第六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班主任、级部主任、年级主任、教务主任、分管校长签字同意,校长审查、批准后,教务处按照《德州市教育局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首先获得校委会同意,同时参加我校组织的考试。对成绩合格且符合转学条件者,经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办理入学和分班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接收学生。未履行正常手续私自接收学生,一经查处,学校严肃处理。

第八条:学生因病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到校上课者,应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经班主任、级部主任、年级主任申批,教务主任审核,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满一年,须持健康证明,休学证明,经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编入相应班级。学生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毕业学年严格控制休学,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和休学手续。

第九条:我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和旁听生。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无条件退学:

1、该学生或其监护人在报考我校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为该学生提供证明文件的部门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表述的;

2、该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我校的规章制度或有违法行为,达到规定的劝退或开除条件的;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4、该学生因自身疾病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的;

5、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的;

7、恰遇国家政策变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受到影响的。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结论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班主任填写《处理退学学生审批表》或《学生退学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班主任、级部、年级组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第六章   考 勤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在开学前一天到校教务处注册,无故不注册者,取消学籍。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第十四条:无故不参加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会、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每天按旷课五课时计算。日常上课按实际课时计算。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要办理相关手续: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以内者,由级部主任批准;请假两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年级教处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报教务主任,并由分管校长批准。凡请假均需报相关部门备案;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在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一学期旷课计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10天者,通知学生家长,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始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必须有本校卫生室或镇级医院(假期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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